1)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obligations
环境行政责任
1.
The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Shortage in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Obligations——the report of the shortage in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obligations resulted in establishing such a system;
环境行政责任缺失纵深分析——为建立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所进行的环境行政责任缺失调研报告
3)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政府环境责任
1.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should strengthen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to change this current situation.
我国环境法律施行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应当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这一现状的改变结合起来,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政府环境责任。
4)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accountability
政府环境责任
1.
Among the various problems in th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the fundamental problem is the faultiness of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accountability.
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环境立法存在的根本问题。
5)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环境责任
1.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Enterprise;
企业的环境责任与环境绩效评估
2.
The enterprise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duty of the enterprises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the society.
企业的环境责任是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
3.
Why the business firm would like to undertake th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CER) beyond the legal obligation and how they survive in the real world constitute the survival paradox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 in the market economy.
赢利性企业为什么要主动承担高于法律义务的环境责任,这种企业如何在现实中长期生存下去,构成了市场经济下企业公民的生存悖论。
6)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环境责任
1.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比较研究
2.
Regional distribution approach for measurement on greenhouse gases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 urban ecological footprint
城市生态足迹计算中温室气体环境责任的区域分配法
3.
We should construct a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on social public lawsuit over which public right and private right can be connected.
完善的 环境责任包括了静态意义上的归责体系,也包括动态意义上的运行模式,加强各种责任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同时,应当建立起能够连 接公权和私权之社会公益诉讼的环境责任实现机制。
补充资料:行政责任
| 行政责任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因未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其履行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理,对侵权行为的对象作行政赔偿,纠正或撤销自己的行为或决定等。 特点 主要表现在:①它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基于道义或约定的道德责任。②它是在行政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反行政义务引起的,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程度上的不同。③它是一种不能以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替代的独立的责任。 类型 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行政责任的确定 有无行政违法事实是判断是否追究行政责任,追究何种行政责任,以及追究谁的行政责任的首要条件。并非所有行政违法都要追究行政责任,尤其是惩罚性的行政责任是否追究行政责任还必须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行为人的态度。追究何种行政责任,各国依据行政法和单一行政责任法执行。一般须从以下4个方面考察: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情节和后果。行政责任主体有3种:公务人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公务人员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追究其本人的行政责任:①行政违法是公务人员的本人过错所致,非由机关的命令、委托所致,如越权或滥用职权。这种违法属于个人违法,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在公务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后,追究个人的行政责任。②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是执行机关命令所致。此种行为属机关违法,原则上由机关单独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务人员明知机关的命令是违法的仍执行,视情节与后果亦可同时追究公务人员的责任。行政机关有行政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机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比较复杂。领导者个人违法,适用责任自负原则;如果他所领导的机关违法,他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他所领导的公务人员个人违法,原则上他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因他的失职而构成下属公务人员个人违法,则应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 追究行政责任是在确定行政责任的基础上,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强制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履行一定义务。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权力机关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依法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来实现。罢免公务人员的职务不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应属宪法责任),因此,权力机关不能直接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权力,主要表现在:①追究下级行政机关或所属机构的行政责任,如命令其纠正不当,作出赔偿,必要时直接改变或撤销其行为。②追究本机关内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如命令公务人员对相对人作赔礼道歉等。 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法定职责范围、任务和权限,享有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权力。对于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或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调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建议。 审判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有权直接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法院追究行政责任的内容与方式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①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②法院不能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只限于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因为行政诉讼是以行政机关而不是以个人为被告。③法院追究行政责任具有补救性,不能追究惩罚性行政责任,不能处分公务人员。 建立和完善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是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总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责任制、保障国家行政管理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具有积极作用 。 |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