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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clusion constants
包含常数
2)  inclusion constant
包合常数
1.
The equilibrium inclusion constants and thermodynamic parameters were determinated by phase solubility analysis.
目的用研磨法制备槲皮素-羟丙基-β-环糊精包合物,测定包合常数及包合过程热力学参数,并对物相进行鉴定。
2.
Results:The inclusion complex had a molar ratio of vanillin to cyclodextrin of 1: 1 and the inclusion constant of 1 063 - 13 793 L·mol-1 .
结果:香草醛与环糊精可形成1:1的稳定包合物,包合常数为1 063-13 793 L·mol-1,37℃下包合物使香草醛的溶解度增加14。
3.
The inclusion constants of lobeline and promethazine with β-CD were determined in the following four solvent systems: water, 6 mol/L urea aqueous solution, formamide (FA) and N,N-dimethylformamide (DMF).
测定了洛贝林和异丙嗪在水、6 mol/ L尿素水溶液、甲酰胺和 N ,N -二甲基甲酰胺 4种介质中的包合常数值。
3)  Binding constant
包结常数
1.
The formation ratio and binding constants of the supramolecular systems were determined by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 and an elementary research on its mechanism was performed.
并以荧光光谱法测定了超分子体系的包结常数和包结比,对其包结机理进行了初步研究。
4)  binding constant
包合常数
1.
Including formation of β-cyclodextrin with cationic red 5GN and measurement of binding constants;
β-环糊精与阳离子红5GN的包合及包合常数的测定
5)  Inclusion constant
包结常数
1.
The inclusion constants of the corresponding(supramole.
此外,本研究还采用极谱法、紫外可见光谱法及荧光光谱法测定了T(4-Mop)PS4-CD s超分子体系的包结常数和包结比,比较了T(4-Mop)PS4与5种环糊精的包结能力,并由此推测了包结机理,为T(4-Mop)PS4卟啉、环糊精的进一步应用提供了理论信息。
2.
The corresponding inclusion ratios and inclusion constants were determined by "straight line method".
用线性扫描伏安法考察了活性艳橙K-7R与环糊精的相互作用,"直线法"测定了活性艳橙K-7R与各种环糊精的包结比和包结常数,对不同类型环糊精的包结能力进行了比较,探讨了包结位点及影响包结能力大小的因素。
6)  Measure of Majority Inclusion
多数包含度
补充资料:私有制还包含遗赠权,但不包含继承权;继承问题的考察
所有权只包含以下各种权利,即每个人对自身才能、对利用自身才能所能生产的物
品、对用它们在公平交易中换得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自愿将这些物品给予他人
和他人接受并享用它们的权利。
因此,遗赠或死后赠与的权利成为私有制观念的一部分,但与遗赠有别的继承权却
不是如此。把人们生前未作出安排的财产首先传给他们的子女,他们如无子女则传给他
们最近的亲属,这种作法也许正确也许不正确,但都不是私有制原则所造成的后果。虽
然解决这样的问题,不但需要作政治经济学的考察,而且要从许多方面进行思考,但在
此叙述一下作者认为最可取的思想家们的观点,并非与本书无关。
没有理由可以认为在这一主题上各种现行观念是古已有之的。在古代,把死者的财
产传给其子女和最近的亲属,这种措置是十分自然和明白的,不可能有其他的措置来取
代它。首先,这些人通常就在现场;他们先行占有这种财产,他们即使没有别的权利,
也具有这种先占的权利,这在社会早期状态下是很重要的。其次,他们在所有者生前已
经是这种财产的共有者。如果这种财产是土地,则国家通常是将它授与一个家族而不是
授与个人;如果这种财产是由家畜或动产构成的,则它也许是靠家族中已达到可以劳动
或可以战斗年龄的所有成员共同努力取得的,而且肯定是靠大家来保护的。近代意义的
独占的私有财产,在那个时代的观念中几乎不存在;因此,当一个家族的族长死亡时,
他留下的实际上只是他在分配中得到的物品,它转到了继承他权威地位的家族成员手里。
如果不用这样的方法来处置财产,就会拆散这个由观念、利益和习惯联合起来的小小共
同体,并使他们在世界上漂泊流浪。这些想法,虽然多半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但对
人类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即人们由此建立了子女对其祖先的财产具有先天的权利的
观念;这种权利是祖先本人也不能否认的。在早期社会中,遗赠很少得到认可。这件事
明确地证明了(即使没有其他证明)那时所有权的观念是和现代的观念完全不一样的。
但是家长制的最后历史形式%26#8212;%26#8212;封建家族已消亡很久了,社会的单位不再是由一个
共同祖先的全部子孙组成的家族或氏族,而是个人,或最多是一对夫妇加上他们未自立
的子女。现在财产是属于个人的,而不是家族的。子女长大以后就与父母的职业或财产
无关。倘若他们分得父母的金钱资产,这也是出于父亲或母亲的意愿.而且并非由于对
全部财产的所有和管理具有发言权,通常只是由于某一部分财产的享有具有独占性。至
少在英国父母亲有权取消他们子女的继承权,并把他们的财产留给外人(从限定继承权
或财产授与权来看有障碍者,不在此列)。通常认为较远的亲属是和家族完全脱离的,
和家族的利益毫无关联。他们对于比自己富裕的亲戚所大抵具有的唯一权利,就是在其
他条件相同时可以优先得到适当的职务,并在有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取得某些帮助。
社会结构如此重大的变化肯定会使财产继承的依据产生很大的差异。对于没有遗嘱
就死去的人的财产给予他的子女或近亲,现代著述家们所持的理由通常有如下两点:一
是法律认为这种处置办法更接近于死者的心愿;二是让一直同父母一起过富裕生活的人
一下子失去丰饶的享受而陷于贫困,会使他们感到痛苦。
这两种论据都有一些说服力。在死者未留下遗嘱,无人能知道他打算如何处理时,
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按父母或保护人的责任来对待这些子女或抚养对象。然而,因为法
律不能就个人的各种权利要求作出决定,它必须按一般规则行事。下面考察一下这些规
则的内容。
首先,我们可以这样说,除非(对于特定的个人)有特殊的理由,任何人没有义务
以金钱供养旁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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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