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operation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宪法监督实施
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 s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the author attempts to propos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rpretation institution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to improve China s operation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本文针对我国宪法监督现状,尝试提出建立宪法监督解释制度来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实施,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监督解释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专司宪法监督解释,并对该委员会的产生、组成、职权、解释原则作了探讨。
2) supervise constitution enforcement

监督宪法实施
3)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宪法监督
1.
A Study on the Perfection of China s Institution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之构想
2.
Some Ideas about the Strengthening and Perfecting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in Our Country;
对加强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的几点认识
4) constitution supervision

宪法监督
1.
There is no specialized constitution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 established by our country s present constitution,which makes it hard to have effective constitution supervision.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难以落实到实处。
2.
Since the constitution publishes, in the world many nations established the constitution supervision system with the different form.
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5) supervision of constitution

宪法监督
1.
Thirdly,The supervision of constitution should apply to the Party’s activities.

笔者认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必须要从根本上解决三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要解决治国理政依据与依法执政要求相适应的问题,二是要解决国家权力运行方式与宪法规定相统一的问题,三是要解决宪法监督制度对党的执政活动相适用的问题。
2.
As persons explain the idea of supervision of constitution,they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subjects,targets,content and nature than to the object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人们在阐发宪法监督理念时 ,往往只关注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性质等方面 ,却很少论及客体 ,甚至不经意地迷失了这个可以作为宪法监督理论逻辑起点的基础性范畴 ,因而在一些概念性问题上产生混淆和分歧也就不足为怪。
补充资料:标准的实施监督
标准的实施监督
supervision on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s
b旧DZhun d6 shishi iiandu标准的实施监督(阳伴msionon吻l~ntationofs切口山功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实施标准的行政机关对标准实施过程和效果的监察与督导。这是保证标准在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标准实施监督的对象,首先是强制性标准,也包括其他法规中构成有约束力而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7条中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第十四条中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根据这些规定,对一个企业来说,必须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因此,标准的实施监督的对象首先是强制性标准。 企业对推荐性标准,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愿采用。但一经采用,就应认真地贯彻。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有权根据企业声明和承诺使用的标准进行监份检查是否得到实施。对已有定货合同的标准,其实施不仅受到合同的监份,而且也是标准实施监督的对象。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根据规定,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当备案。企业已备案的标准,应对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负责,也应当接受监督。 标准实施的监督有多种形式,主要的有: 企业自我监督企业对标准实施进行自我监督,是企业本身技术工作的组成部分。结合企业的各项技术工作,对标准实施进行自我监督,贯穿于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全过程,涉及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①进行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②在生产过程中对实施标准进行审查;③提交大型设备时复查标准;④结合企业其他任务进行标准审查。 政府监督标准实施的政府监督是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认可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对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是国家为保证标准贯彻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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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