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uasi-Quaternary
准第四系
1.
According to electric difference of the strata,the author has studied Quaternary sediments in various Quaternary basins within the middle and lower valley of the Shule River in Hexi Corridor and 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quasi-Quaternary.
依据地层电性差异,研究河西走廊疏勒河流域中下游平原区的诸第四纪盆地中的第四系,提出了准第四系厚度的概念。
2) stratum of the Tertiary and the Quaternary
第三、第四系
3) Quaternary
[英][kwə'tə:nəri] [美][kwə'tɝnərɪ]
第四纪;第四系
4) Quaternary System
第四系
1.
Re-study on the Lower Boundary of Quaternary System in the North China Plain;
华北平原第四系下限的再研究
2.
The Quaternary system, which mainly consists of weak consolidated sandstone and mudstone, has a thickness of more than 3400 meters.
该区第四系厚达3400m,以固结较差的砂、泥岩为组成特征,长期低温和沉积水体的高盐度等条件为生物气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砂泥岩互层的高度发育为生物气的成藏提供了良好的储集和封盖条件,更新世以来一直存在的同沉积背斜为生物气提供了良好的圈闭条件,充足的地下水和地下水的定向流动将生物气的生、储和封存体系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并构成了生物气聚—散的动态平衡。
3.
In Jingyuan region,the Quaternary system developed well,and zoned clearly,and there are complex genetical types.
靖远地区第四系发良良好,分带性明显,成因类型较为复杂。
5) Tertiary and Quaternary
第三、四系
1.
The classification, naming and field description are introduced of the Tertiary and Quaternary rocks from monitoring shaft hole.
介绍了井简检查孔第三、四系岩土的分类、定名和野外描述。
6) Quaternary
[英][kwə'tə:nəri] [美][kwə'tɝnərɪ]
第四系
1.
Assessment of biogas resource in Quaternary in Qaidam Basin;
柴达木盆地第四系生物气资源量预测
2.
Queries about biogenesis of Quaternary gas in Qaidam Basin,NW China;
柴达木盆地第四系生物成因气质疑
3.
An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Quaternary Groundwater Streamfield and the Genesis of Biogenic Gas Reservoir in the Sanhu Area, Qaidam Basin;
柴达木盆地三湖地区第四系地下水流场与生物气藏成因分析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