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subject possibility theory
非主体可能论
2) possible subject
可能主体
1.
This article takes the legal relations constitution as the theory premise overhead construction,analyzing the possible subject and the realistic subject which the criminal law closed.
本文以法律关系的构成为理论前提架构,分析了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主体和现实主体。
3) active subject theory
主体能动论
4) possibism
可能论
5) Dong Zhongshu
理论可能
1.
From Gongyang Commentary on Spring and Autumn Annals to Dong Zhongshu's Heaven-man Induction
董仲舒从“春秋公羊学”到“天人感应”的理论可能及其原因探析——以“春秋公羊学”诠释方法为视域
6) non-subjectivism
非主体主义
1.
He clears up the way of the di vided phenomenon of subject and object, which contains non-subjectivism spirit.
然而 ,他克服主体—客体二元分立的现象学方法中却内在地包含着非主体主义精神。
补充资料:可能论
认为自然环境仅提供了一系列可能的机会,人类具有相当大的选择自由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理论。可能论是与环境决定论相对立的一种观点,由法国地理学家P.维达尔-白兰士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提出。 他认为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中,人是积极的力量,不能用环境的控制来解释一切人生事实;一定的自然环境为人类提供各种可供利用的可能性,而生活方式则是决定人类集团选择哪种可能性的基本因素。法国历史学家L.费夫尔在1922年发表的《历史学的地理导论》中,称维达尔的理论为"可能论",他概括它的基本观点为:自然界没有必然性,但到处都存在着可能性,人类作为可能性的主人,才是利用它们的主宰。维达尔的学生,法国地理学家 J.白吕纳在 1910年发表的《人地学原理》一书中,进一步论述了可能论的思想,并提出心理因素是地理事实的源泉,是人与自然的媒介。他认为,心理因素是随不同社会和时代而变迁的,人们可以按心理的动力在同一自然环境内创造出不同的人生事实。英国地理学家O.H.K.斯帕特在1952年和1957年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一个介于决定论和可能论之间的折衷观点。他认为人类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对可能性的选择,但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一些可能性的概率大于另一些可能性。这种观点发展了可能论的思想,被称为或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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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