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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esterday and today of education run by community in China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的历史与现状
2)  history of community education in China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史
3)  the P.R.C.Law for Promoting Private Schoo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  history of Mongolian People's Republic
蒙古人民共和国历史
5)  history of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of Yemen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历史
6)  The Educational Law of the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A Probe into the Amendment of The Educational Law of the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改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补充资料: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教育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德国无条件投降,由美、英、法、苏 4国分区占领。1948年,美、英、法合并3国占领区。1949年5月颁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同年9月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发展概况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德国西部进行了教育事业的重建和改革。这时德国西部的教育完全处于以美国为首的占领国控制和影响之下。在占领当局的直接控制下进行了如下工作:①全面改革教材内容,以消除纳粹主义的思想流毒与影响。②整顿教师队伍(撤换参与纳粹统治的教学人员)。③作了一些改革学制结构的尝试。如:延长基础学校修业期(4年改为6年)以推迟过早的学校分轨,建立统一学校等。在学制结构改革方面,由于保守派的反对而失败,并于50年代全面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所实行的传统的三轨制结构(即文科中学、中间学校、国民学校)。在整顿教师队伍方面,也反映了占领国清除纳粹主义影响的不彻底性。
  
  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到1959年,联邦德国对教育事业进行了局部的调整。一方面在扩充中学生人数方面作了一些努力,如取消中学选拔考试,把免费教育扩大到中学阶段等。另一方面,由于各州之间在教育上存在着严重差异,不利于联邦的统一规划和改革,采取了一些调整措施,如通过1955年 2月17日各州总理在杜塞尔多夫签订的《杜塞尔多夫协定》,统一了各类学校的名称、学期长短的限度、考试的认可、分数级别等。由于该协定的条款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学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1964年10月28日,各州总理又在汉堡签订了修正协定,称《汉堡协定》。协定进一步规定了现行普通教育的组织形式和学校名称,统一规定学年在秋天开始;全时制义务教育为 9年;4年基础学校后设2年的促进阶段(即定向阶段);把8年制的国民学校改为9年制的中学,称"主要学校"。
  
  1959年以后开始了教育的扩充和全面改革。这一时期,升高中和大学学生的人数和比重大幅度增加,并兴起了涉及学制结构、课程、教学组织、教学内容等全面的改革。这场教育改革,于1965年进入高潮。改革的根本原因在于,科技革命和联邦德国经济发展的形势与落后的教育之间的矛盾。由于战后联邦德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就业问题的解决,以及熟练劳动力的来源日益紧张,影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采用高度发展的新技术和发展科学与加强科研的办法来提高生产力。于是增加智力投资,改革教育就成为迫切的任务。而德国传统的多轨性学制结构只能维护少数人的教育特权,不利于人才的发掘和学生爱好、专长的发展。因而改革教育结构的基本方向是打破传统的教育特权,消除教育途径的人为限制。1970年2月13日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1973年 6月15日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提出了《综合教育计划》。 这两个重要的改革方案成为教育结构改革的依据。《教育结构计划》建议:①把整个教育体系划分为初等教育领域、中等教育领域(包括中等教育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高等教育领域和继续教育领域等,并设初步教育领域(以3~4岁儿童为对象)。②改组基础学校,把义务教育提前到5岁开始。③全时制义务教育延长到10年。④受完10年教育的学生授予中等教育第一阶段毕业资格(中学毕业证书Ⅰ)。⑤改革传统的中学毕业证书考试内容。要求向不同的学生介绍不同重点的专门知识,扩充教育内容,在学术科中增加专业理论学科,在职业科中增加普通学科内容。各科毕业生均有可能通过考试获得中学毕业证书Ⅱ,以便升入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学习或就业。《综合教育计划》与《教育结构计划》的设想是一致的,除重申了《教育结构计划》中提出过的改革目标外,更具体地规定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包括经费预算等。
  
  教育改革的全过程,是沿着两条路线进行的,一是维持传统的学校系统,加强各系统之间的"渗透性",消除传统学制中具有明显等级划分和互相隔离不相衔接的现象;一是取消学校系统的划分,实行"综合化",高中以下设综合学校,高中阶段把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综合在一起(如试验中的"学院级"),高等教育领域设综合高等学校。以社会民主党为首的一派主张后一条路线,以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为首的一派主张前一条路线。由于两派之间的严重分歧,改革的进程是缓慢的,甚至从70年代中期起有逆转的趋势。
  
  教育行政 根据历史传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实行各州文化自治。联邦对学校工作仅限于一般的监督和调节。联邦没有统一的学校法,在联邦《基本法》第七条中,仅就联邦范围教育的某些基本问题(如国家对学校的监督,宗教课在公立学校设为正规课等)作了统一规定。州宪法规定本州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的,州颁布各种专门法令,规定各级学校的设立维持和发展、师资的培训和进修、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家长和学生对安排学校工作与学校生活的参与、学生在学校中的地位、学费和教材费的减免以及教育补助等事宜。为使联邦各州的教育达到最低限度的统一,使联邦和各州在教育方面进行合作,需由各州政府首脑共同协商,缔结协定。协定须由州议会批准,方能付之实施。为协调各州教育,1948年就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即由各州文化部长组成的文化部长常务会议。此外,还逐渐设立了一些跨州的咨询和规划机关,如德国教育委员会(已完成使命于1964年撤销)、科学审议会、德国教育审议会、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曾提出许多改革教育的建议和方案。1969年,对《基本法》涉及各州共同任务的第九十一条作了补充,规定联邦和各州可以根据协议在教育计划、促进超地区的科研设施和项目等方面合作;随之便成立了联邦一级的教育行政机关──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制订了联邦的《高等学校总纲法》。这表明联邦在教育事业上权限的逐步扩大和职能的逐步加强。
  
  高等学校通常由国家直接开办,普通学校一般由地方开办,私立学校的比重很小,多数是实施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在公共教育系统,州政府与地方政府按其在教育领域的职能分配情况,共同提供经费。通常是州政府负责支付人事费用(包括教师工资和养老金等),地方政府负责校舍建筑与维修。或者是地方政府负担经费,州政府给予补助。联邦政府提供经费的重点在促进科研、培训师资和职业教育方面。私立学校经费由所属办学组织(宗教团体、基金会、私人企业等)和个人提供,并根据情况可得到国家的补助。
  
  学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现行学制以《汉堡协定》为基础。幼儿园不列入学校教育系统,多数由教会、福利组织或私人开办。
  
  普通教育 法定的全时制义务教育为9年(从6岁开始)。所有儿童都进基础学校,基础学校上面设主要学校、实科学校和完全中学(历史上称文科中学)三类中学。这三类学校的修业年限、课程内容、教学条件、毕业资格等各异。通常学校系统的分化始于第五学级。按传统,这时学生须通过考试、教师鉴定等选拔程序被决定进3类中学之一。作为一项改革,正在试行把第五、六学级设为定向阶段,以推迟分轨并加强选拔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为消除三轨制学校结构中互相隔离的现象,完全中学为实科学校和主要学校的优才生设扩充课程,称"上层建筑学校"或"上层建筑班",实科学校也为主要学校优才生设相应的课程。
  
  基础学校是整个教育体系的共同基础,修业期4年(少数州为 6年),传授读、写、算的基本技巧,进行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入门教育。
  
  主要学校是由 4年制的国民学校高级班增设一年扩充而成,主要与职业教育体系相接。与国民学校高级班比较,在教育内容上的变化是:采用一门必修外语,实行综合技术教育(称"劳动教育"),提高自然科学和数学程度。在教学组织上的变化是,广泛采用能力分组和设选修课等所谓"个别化"教学形式。为提高主要学校的地位,正打算把它的修业期延长到10年,并实行10年全时制义务教育。西柏林已于1978年首先正式实行此项改革。
  
  完全中学(包括第五至十三学级)是专为升高等学校作准备的学术性中学。分古代语言中学、现代语言中学和数学-自然科学中学 3个基本类型。此外,在高级阶段(第十一至十三学级),各州根据需要,还设经济中学、技术中学、农业中学、艺术中学等。70年代,对完全中学高级阶段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原有的年级组织,采用学程制,按学生的才能和成绩进行灵活分化,并为确保必要的基础知识,同时确保一定的专门知识,设必修和选修两大学科领域。必修领域分为 3个课业领域:①语言-文学-艺术;②社会科学;③数学-自然科学-技术。此外,还有宗教和体育两门学科。选修学科领域通常由必修学科领域各课业领域中选择的分支学科构成,可以从所有学科领域中选择内容,如心理学、地质学、经济学等,也可把艺术和音乐训练、数学的应用(如数据处理、统计等)和职业性学科作为选修科目。两大学科领域各按基础学程和能力学程组织教学,每个学程修业期半年。由于修业内容不同,高级阶段总的修业期可为2~4年,一般为3年。
  
  实科学校是达第十学级的6年制(实行6年制基础学校的州为4年制)不完全中学。《汉堡协定》生效前亦称"中间学校"。实科学校主要与职业教育体系相接。部分毕业生可经过专科高中取得升高等专科学校的资格。实科学校的课程大多从第八学级开始按学科重点分化,如语言重点(设2门外语)、数学-自然科学重点、艺术重点、经济重点和家政重点等。在各重点里,除共同的核心学科外,还设与一定职业有关的必选学科。
  
  综合学校是正在实验中的新型学校,《综合教育计划》把它视为结构改革的最终目标。一体化综合学校是各类综合学校中的最高形式。它把三类常规普通中学综合在一起,取消学校界限,根据学生的兴趣和能力实行分组教学。
  
  1981年,基础学校和各类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分别为:基础学校 2588100名,主要学校 2187000名,实科学校1323400名,完全中学2106400名,综合学校225700名。
  
  主要学校和实科学校的毕业生(通常在15~16岁之间)大多在企业或全时制的职业学校受职业训练,如果他们还不满18岁,而又不进入更高程度的普通中学或全时制的职业学校继续学习,按规定必须在部分时间制职业学校受 3年职业义务教育直到18岁。全时制职业学校对学生进行职业预备教育。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修业期分1、2、3年3种。最主要的专业领域有经济、营养-家政、工艺-技术等。
  
  企业训练采取学徒制方式。企业训练与部分时间制职业学校的职业义务教育紧密配合,这种形式,称"双重职业训练制度",是联邦德国最基本的职业教育形式。在"双重职业训练"的体系里,部分时间制职业学校,配合企业训练,担负职业基础理论训练和提高普通文化基础两方面任务。通常学制为3年,每周上课 1天(其余5天由企业用来对受教育者进行企业职业教育),或把每学期的教学集中在若干时间段落完成,称"分段教学"。企业训练包括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两部分。基础课程训练在训练工场进行,专业课程训练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实行。训练结束时,根据企业和学校考试的成绩,发给艺徒毕业证书,并授予一定的职称。
  
  70年代以来,正逐步推行 1年(第十学级)的职业基础教育,称职业基础教育年,介绍最基本的职业技巧和知识,为随后的专业训练打好基础。
  
  1981年在各种职业学校受训的青少年有 2694400名,其中职业专科学校学生为370700名,部分时间制职业学校学生为1824100名。
  
  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分科学高等学校和非科学高等学校两类。大学、高等工科学校、高等师范学校、神学院及其他所谓具有大学水平的高等学校(如联邦国防军高等学校等)属科学高等学校。高等音乐、艺术、体育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综合高等学校属非科学高等学校。1978年有大学、高等工科学校、其他具有大学水平的高等学校53所,神学院 9所,高等师范学校17所,高等艺术学校和高等音乐学校26所,高等专科学校 106所,综合高等学校11所。1982-1983年冬季学期在校大学生总数为1203121名,其中女生占38.1%。
  
  联邦德国的高等学校有两个传统特点:①强调科研与教学的统一。高等学校是同时进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场所。大学担负着国内绝大部分基础科研项目,推进现代化的科研成果主要来自大学。由于从60年代后期起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加重了教学任务,曾使科研工作受到一定影响,目前不得不把一部分高度专业化的科研项目转移到专门的研究机关。②强调学术自由。高等学校内部事务不受外来干涉,教授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上享有充分的自由,学生也享有与教授同样程度上的学习自由。学术性高等学校在课程设置、科研、教学方法和内部组织等方面,也都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权。
  
  高等学校修业年限不固定,平均年限是:传统大学为6.6年,高等师范学校为4.4年,高等艺术、音乐、体育等学校为 4.5年(这些高等学校的修业期,改革目标是4学年),高等专科学校为3.5年。
  
  科学高等学校及综合高等学校中的考试分国家考试、高等学校考试和学术考试 3种。国家考试(第一和第二两次)仅限于训练国家公务员等身份的职业的那些学科。高等学校考试一般指专家文凭考试,主要适用于自然科学学科,也适用于部分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学科。专家文凭的价值与硕士学位相当。学术考试包括文科硕士学位考试、博士学位考试和教授备选资格(即在大学开课的资格)考试,这是用于高等学校教师的一种学位和资格考试。文科硕士是17、18世纪实行过的学位,1960年起在联邦德国重新被采用。博士学位考试是以获得硕士一级学位或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为前提。教授备选资格是任命教授的条件和依据,必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大约5年中写出高质量的专题论文。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大体包括如下几类:①正、副教授,是讲座的终身占有者;②编外教授、大学讲师和私家讲师,他们已具备教授备选资格,可以在某一指定的学科领域任教;③名誉教授,可以在指定的某些学科范围内讲学,不要求具备教授备选资格;④参加教学科研工作的科学干事;⑤助教,其任务是通过教学科研为取得教授备选资格准备条件。1976年公布的《高等学校总纲法》原则上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基本队伍由 4 种人员组成:①教授;②高等学校助教;③科学和艺术干事;④担负特殊任务的教师。
  
  中小学教师按任课学校的类型进行训练,由科学高等学校培训,改革建议中提出按学校阶段训练。训练通常划分专业训练和见习训练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训练,受第一次国家考试。第二阶段训练1~2年,包括教育实习和理论训练,后者在见习期训练学院进行,训练以第二次国家考试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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