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滥用税收协定
1)  Abuse of tax treaties
滥用税收协定
2)  International Tax Treaty Shopping
国际税收协定滥用
3)  The Abuse of Tax Treaty
滥用协定
4)  tax agreement
税收协定
1.
Discuss on Introducing Arbitration Procedures into Foreign Tax Agreements in China;
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引入仲裁程序之探讨
2.
Correlation Analysis between China s Tax Agreement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我国税收协定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性研究
3.
The function of the concept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tax agreements is to indicate substantial economic connections between non-resident s transnational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source states.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概念存在的意义,在于标志非居民的跨国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
5)  tax treaty
税收协定
1.
Study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ax Treaty;
国际税收协定解释问题研究
2.
Study on Compatibility between CFC Legislation and Tax Treaty;
CFC立法与税收协定的兼容性问题研究
3.
To improve the procedure of tax treaty dispute settlement and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gn economic,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e arbitration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s tax treaties,and it is also feasible.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尝试利用仲裁来解决税收协定争议。
6)  tax convention
税收协定
1.
The Issue of Compatibility between CFC Tax System and Bilateral Tax Convention and China's Countermeasures
在CFC税制与双边税收协定兼容性问题上,国际税收界存在着"抵触论"与"一致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存在着矛盾冲突。
补充资料: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包括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而成为居民的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对于不是采用居民管辖权,而是采用公民管辖权的少数缔约国,允许在协定的附议书中申明,保留行使公民管辖权的权利。关于后者,则限于由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税收,而不论其征收方式是直接征收还是源泉预提,是查实征收还是核实征收等。为明确和便于执行,可将缔约国各方现行属于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个税种,在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条款中加以具体列明。同时,为考虑税收制度变动,还可将协定签订以后,缔约国任何一方增加或代替现行对所得和财产课征的税种或实质相似的税种列人适用的税种范围,但应将有关税收制度变动情况随时通知对方国家。②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在协定中具有特定含义和重要作用的用语为基本用语。它关系到整个协定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包括经常反复出现的一般用语,如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人、公司等的定义;有特殊含义的特定用语,如居民、常设机构等的定义;涉及专门条文的专项用语,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定义。③各类所得和财产划分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为防止国际双重征税的发生和扩大,根据各类所得和财产的不同性质,对缔约国各方行使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范围,分别作出对等的约束规定,是税收协定的主体内容。④国际双重征税免除的规定。允许缔约国各方在免税法和抵免法中选择一种,或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两种方法。税收饶让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可在缔约国各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列入这一内容。⑤特别规定。通常包括: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解决协定实施中的疑义;相互交换实施协定和防止国际避税逃税的情报;相互给予对方外交官以应有的财政特权;以及协定的生效和终止日期等。 比较一下两个范本可以看出:在体系结构和条款设计方面,除了在特别规定一章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为考虑其成员国中有的国家拥有海外领土,或者对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需要赋予扩大适用协定待遇的权利,因此增加有区域的扩大条款以外,其他都基本一致。从而使不同类型国家在各自参照这两个范本签订税收协定时,可以做到形式上的规范统一。其次在涉及约束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双重征税等实质内容的诸多条款中,虽然都在确认地域管辖权优先征税的同时,通过居民管辖权给予抵免或免税来消除双重征税,但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范本在约束地域管辖权方面比较严格,而联合国范本能够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对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合理要求。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