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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inance System Innovation
金融体制创新
2)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system
金融制度创新
3)  financial system innovation
金融制度创新
1.
Starting from fundamantal factors of money multiplier, using empirical and mathematical methods, the paper shows that the long term descending trends of total reserve rate and currency rate are two determinant reasons for the rising trend of money multiplier, hence the rising of money multiplier is a combined result of financial instrument innovation and financial system innovation.
从货币乘数决定因素入手,结合实证观察和数理分析,从数学上严格证明了货币乘数趋势性增长的原因是总准备金率和通货比率的长期下降趋势,说明货币乘数的增长是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4)  financial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金融制度创新
1.
This paper aims at using the theory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o analyses and appraises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al changes performance for over 20 years in our country, and tries to probe into the new space and estimate the risk during further implemen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t the present stage.
本文旨在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评价我国过去20多年来的金融制度变迁绩效,进一步探讨现阶段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空间以及风险。
5)  th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投融资体制创新
6)  Financing System Innovate
融资体制创新
补充资料:金融体制
jinrong tizhi
金融体制
financial system


   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的组织、管理制度。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市场的设置方式组成结构隶属关系、职能划分、基本行为规范和行为目标等。
   特点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各国金融管理体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制度又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因此其金融体制也存在某些共同的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①以银行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②以中央银行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和宏观调控机构(个别国家以相应的政府机构行使中央银行部分职能);③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④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金融活动进行比较严格的管理,并以本国国民经济宏观效益作为管理和调控的基本目标。
   金融机构  各国金融机构的设置方式组成结构隶属关系,及其业务的组织管理根据社会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的差别,以及历史的原因而异。
   银行设置方式  ①单一银行制和分支行制。前者指一家银行的业务只由一个独立的银行机构经营,不设分支机构的银行组织形式,主要存在于美国的某些州;后者指一家银行除总行以外,可以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共同经营业务的银行组织形式,世界各国多取这种形式。②按经济需要择地设立分支机构或按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设置分支机构,在同等建制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同一等级的分支机构。前者一般为商业银行所采用,后者一般为政府直接组织管理经营的中央银行和国家专业银行所采用。③有的国家把金融机构划分为由中央政府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两类,如美国将银行划分为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而多数国家则由统一的机构办理注册和管理。
   银行组成结构  在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情况下,各国银行组成结构各异,主要有:①以私营金融业为主体或以公有制金融业(包括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②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或以专业银行为主体。③外国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不同的比重。
   隶属关系  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和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有的具有直接隶属关系,如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隶属国务院;有的则归属政府有关部门,如民间股份占45%的日本银行归日本政府的大藏省(财政部)管理。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则不隶属于政府,而直接对社会负责。如美国、德国等。这类中央银行也与政府紧密配合,但对政府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在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方面,有的对各种金融机构具有领导、管理和监督权,如中国;有的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监督权名义上属于政府其他机构,而实质上中央银行仍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如法国、日本美国的中央银行比较特殊,是一个有多种管理和调控机构组成的体系,联邦储备银行(中央银行)只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分属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各有关机构,对州银行的管理则属于州政府。
   职能划分    各国的中央银行一般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挥作用,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管理。只有个别国家的中央银行同时兼管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一般具有综合性经营的特点,特别是一些垄断性的大商业银行,在金融领域属于全能性机构专业银行一般在经营对象方面各有自己的重点,主要按政府的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进行重点扶植。专业银行有的属于政策性银行。银行以外的各种金融机构,一般都按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在一个国家的金融体制中,各金融机构的职能划分,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而有所变化。各有分工的金融机构实行某种组合和一定方式的协调配合,形成一个国家金融体制的特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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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