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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llocate investment credits
分配投资贷款
2)  Loan and Investment
贷款投资
3)  financing loan program
投融资贷款方案
4)  investment (loan) portfolio
投资(贷款)组合
5)  loan for financial investment
金融投资贷款
6)  investment allocation
投资分配
1.
In order to maximize a discounted consumption utility at the terminal time of planning,a model was developed to determine the optimal investment allocation policy among trades.
就考虑贴现效用偏好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一段投资计划期末最大贴现消费效用 ,提供了一种行业投资分配策略模型·运用此模型 ,针对相应的行业投资最优控制问题进行了分析 ,利用极大值原理结合实际经济过程导出了上述问题的最优控制形式 ,可以对投资资金进行最优控制决策 ,达到最佳期望投资效果
2.
In order to realize a maximal discounted consumption utility at the terminal time of the planning, a model was developed to determine the optimal investment allocation policy among securities.
就考虑贴现效用偏好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一段投资计划期期末最大贴现消费效用,提供了一种证券投资分配策略模型·运用此模型,针对相应的证券投资最优控制问题进行了分析,利用极大值原理结合实际经济过程导出了上述问题的最优控制形式,可以对投资资金或证券余额进行最优控制决策,达到最佳期望投资效
3.
In view of specific features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allocation optimization,the optimal strategy-dynamic programming method was finally selected after being compared with the limitations of linear programming and non-linear programming methods,and the efficiency of this method was proved in combination with a project of a large sized real estate company.
针对房地产投资分配优化的具体特点,对比线性规划、非线性规划方法的局限性,最终选择动态规划法,得到最优策略。
补充资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暂行办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暂行办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货旅的暂行办法 (1986年n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为开展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抵押贷款的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以其自有外汇(包括从境外借人外汇)作抵押,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第二条抵押贷款的用途。可以用于流动资金,也可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期限。抵押贷款分短期和中长期两种。短期抵押贷款的期限分3个月、6个月、1年。中长期抵押贷款为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条抵押外币的种类。用于抵押的外汇,目前限于美元、日元、港元、联邦德国马克和英镑5种。 第五条抵押贷款业务除经济特区外,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办理。 第六条抵押贷款的申请。申请抵押单位应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和数额,经核准后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委托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填写借款申请书。 第七条抵押贷款的发放。.抵押单位提出的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应与受托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八条抵押贷款的收回。贷款未到期,抵押单位不能提前归还。贷款到期后,抵押单位应归还原数额人民币贷款,受托银行退回原数额抵押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到期不能归还人民币贷款的,抵押外汇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凡以境外借人外汇做抵押的,仍由抵押单位对原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履行偿还外债本息的义务。气 第九条人民币贷款数额的计算。银行对抵押单位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抵押品按抵押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价(买人价)所计算的数额。 第十条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与抵押单位付的抵押外汇,相互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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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