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usiness barometer

工商业"晴雨表"
2) barometer
[英][bə'rɔmɪtə(r)] [美][bə'rɑmətɚ]

晴雨表
1.
Stock market has a basic function as a barometer of economy.

股市的“晴雨表”被认为是它的基本功能之一,本文通过对1994年到2004年股指与宏观经济的关系进 行实证分析,探讨了在不同时期造成股指偏离宏观经济的内在原因,指出中国股市的根本缺陷在于政府高度集权 的监管模式。
2.
, 1994--June, 2001, the paper finds that our stock price trend can function as an economic "barometer", reflecting the present state and the future running of our economy.
本文通过对 1 994~ 2 0 0 1上半年度经济指标和股价指数进行实证检验 ,发现我国证券市场股价走势能够反映经济现状及未来走势 ,具备经济“晴雨表”的功能 ;按照该结论对 2 0 0 1年 7月以来的股价下跌现象进行了规范分析 ,认为此次股价下跌是宏观经济走势不强、工业增速回落的客观反映 ,是对未来经济走势有可能恶化的警示 ,建议考虑适当调整宏观财政金融政策 ,防止经济下滑。
3) weatherglass
[英]['weðəglɑ:s] [美]['wɛðɚglæs]

晴雨表
1.
On the shortcoming of our stock market system from the weak function of stock market "weatherglass";
我国股市弱“晴雨表”功效的制度缺陷
2.
Analysis on the Weatherglass Function of Chinese Stock Market as an Economic Indicator;

中国股市晴雨表功能辨析
4) weather glass

晴雨表
1.
The paper maintains that whether the stock market can serve as a weather glass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depends on whether the stock market is mature or not: a mature stock market is while an immature one is not.
本文认为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但应区分是成熟股市还是不成熟股市。
6) baromater rising

《晴雨表上升》
补充资料: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中国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84年,中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依照工商所得税有关规定征税的。其间在1963年改进所得税征收办法时,对个体工商户单独制定了14级全额累进税率,提高了税收负担,目的在于限制个体经济。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个体经济有了较快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在挖掘劳动潜力,增加社会财富,活跃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均起了积极作用。为了鼓励个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适当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负担,规定在相当于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税负标准。但各地执行很不一致,个体工商户收入水平差别很大,各地区间所得税负也不平衡。为了平衡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税负,正确处理和调节国家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监督管理,引导其沿着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健康发展,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以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业户为纳税人,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依据,采用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其中,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税率为60%。另对纳税人全年应纳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就其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40%的所得税款,具体加成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税法还规定对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军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以及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84年,中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依照工商所得税有关规定征税的。其间在1963年改进所得税征收办法时,对个体工商户单独制定了14级全额累进税率,提高了税收负担,目的在于限制个体经济。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个体经济有了较快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在挖掘劳动潜力,增加社会财富,活跃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均起了积极作用。为了鼓励个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适当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负担,规定在相当于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税负标准。但各地执行很不一致,个体工商户收入水平差别很大,各地区间所得税负也不平衡。为了平衡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税负,正确处理和调节国家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监督管理,引导其沿着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健康发展,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以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业户为纳税人,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依据,采用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其中,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税率为60%。另对纳税人全年应纳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就其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40%的所得税款,具体加成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税法还规定对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军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以及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