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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iving the killer what he deserves.
予杀人者以应得之罪。
2)  Give Back One's Deserved
给人以应得
3)  indict a person for murder
控告某人以杀人罪
4)  indict a person for murder [on a charge of murder]
以杀人罪起诉某人
5)  on the charge of
以.之罪
6)  on the charge of; for the crime of
以..之罪
补充资料:寸铁杀人
【寸铁杀人】
  语本宋代宗杲《大慧普觉禅师语录》:“譬如人载一车兵器,弄了一件,又取出一件来弄,便不是杀人手段。我则只有寸铁,便可杀人。”犹言一发中的,一针见血,片言只语便可使学人顿悟自性。禅宗不立文字,直指人心,故有此喻。直到明代,“寸铁杀人”这句话还流行在禅林中。“盖近日丛林议论,崇尚宗门,主于单刀入阵,寸铁杀人”(明·沈德符《野获编·释道·禅林诸名宿》)宋代朱熹很欣赏“寸铁杀人”之喻。《朱子语类》卷一一五说:“因举禅语云:寸铁可杀人。无杀人手段,则载一车枪刀,逐件弄过,毕竟无益。”一味搬弄许多经义文句,未从自性悟出,毕竟不能切实受用。以此援禅入儒的,还有宋·罗大经《鹤林玉露》卷七:“盖自我儒言之,若子贡之多闻,弄一车兵器者也;曾子之守约,寸铁杀人者也。”(李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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