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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urt with jurisdiction to perform
有管辖权执行
2)  civil jurisdiction of execution
民事执行管辖执行权
3)  competent jurisdiction
有效管辖权
4)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al power
行政管辖权
1.
The controversy of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al power i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about which one hasnjurisdictional power over some kinds of affairs.
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辖的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力就是行政管辖权。
5)  Jurisdiction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行政执法管辖
1.
On Delimiting Jurisdiction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nd the Settlement Dispute of Concerned;
论行政执法管辖的划分及争议的解决
6)  competent court
有管辖权的法院
补充资料: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这在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上都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②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③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④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中止执行,一般先由执行员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同意,在执行笔录中说明,即可宣告中止执行;如果申请人不同意,经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与终结执行不同。因此,在中止前已经执行完毕的,继续有效,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以依职权主动恢复;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执行员批准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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