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civil mediation
					 
	
					
				
				 
	
					
				民间调解
				1.
					Being a unofficial means of dispute settlement,the traditional civil mediation is of deep ruling-by-law meaning as a kind of local ruling-by-law resource.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传统民间调解作为法治的本土资源具有浓厚的法治意义。
					2.
					As an important form of mediation,civil mediation onc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ispute-resolving field,but it has been queried and suppressed since our country entered "the lawsuit era".
						
						作为调解的一种重要形式,民间调解曾经在纠纷解决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3)  Popular mediation
					 
	
					
				
				 
	
					
				民间调解
				1.
					Expediency of Social Welfare or Popular Mediation;
					 
					
						
						 
					
						社会救济/民间调解的合宜性
					
					4)  folk-mediation
					 
	
					
				
				 
	
					
				民间调解
				1.
					Based on a case of meddling, this study analyses the operation rules of meddling, which is a particular folk-mediation mechanism, by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methods.
						
						本文基于一个深度的个案研究,对管闲事这种特殊的民间调解机制,利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精致地分析了管闲事这一民间调解形式的运作机制,同时由此角度反思了人民调解制度,并借鉴管闲事的机制提出了一些改革人民调解制度的新思路。
					
					5)  folk mediation law
					 
	
					
				
				 
	
					
				民间调解法
			
					6)  A Study on the Revival of People s Mediation System
					 
	
					
				
				 
	
					
				论人民调解复兴
	补充资料:民间纠纷调解
		      采取协商、说服教育的方式,处理解决一定范围内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社会基层管理方式。又称人民调解,法律上属法庭外调解。
  
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耆老和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纠纷,常由当事人的亲友、四邻出面调停。宋代后多由保长、族长充当调解人。辛亥革命后出现民间调解组织息讼会。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发韧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1931年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并设立了负责解决群众纠纷问题的裁判委员。抗日战争时期,有些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制订了区域性的调解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1987年公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再次把调解民间纠纷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民间纠纷调解要求调解人员在工作当中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分清是非,实事求是地进行疏导;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各方互谅互让,友好解决争端。调解人员必须遵守纪律,廉正办事,禁止对当事人有任何压制和报复行为。
  
社会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它在加强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增强人民团结,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日臻完善、成熟,已成为处理人民内部性质的社会矛盾的不可或缺的形式。
         
		
		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耆老和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纠纷,常由当事人的亲友、四邻出面调停。宋代后多由保长、族长充当调解人。辛亥革命后出现民间调解组织息讼会。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发韧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1931年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并设立了负责解决群众纠纷问题的裁判委员。抗日战争时期,有些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制订了区域性的调解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1987年公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再次把调解民间纠纷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民间纠纷调解要求调解人员在工作当中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分清是非,实事求是地进行疏导;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各方互谅互让,友好解决争端。调解人员必须遵守纪律,廉正办事,禁止对当事人有任何压制和报复行为。
社会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它在加强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增强人民团结,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日臻完善、成熟,已成为处理人民内部性质的社会矛盾的不可或缺的形式。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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