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administrative land actions
土地行政行为
2) land administration
土地行政
1.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 research the use of Balance scorecard(BSC),a kind of strategic institutional performance appraisal tool in evaluating la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performance.
研究目的:探究采用平衡计分卡这样一种战略性组织绩效评价方法对土地行政组织绩效进行评价。
2.
The practice of land administration indicates that land administrators are a steady and huge group of professionals,for whose moral problems there must be specialized ethics.
土地行政的实践表明:土地行政人员是一个稳定的、庞大的职业群体,必须有专门的伦理去应对其组织和人员在道德上所遇到的问题。
3.
In this paper,through the analysis on the current l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distribution,l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as well as their interrelations with land corruption,the problems of unreasonable public power configuration,informal- ity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low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in l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are revealed.
本文提出目前我国土地行政管理体制中不够合理的土地行政权力配置、有待完善和提高的土地行政审批程序和效率,为土地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3) government's land management behavior
政府土地管理行为
1.
This paper made up of two sections, systematically studies the Chinese government's land management behavior.
本文是对中国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系统研究的一个初步尝试。
4) Administrative acts
行政行为
1.
The mending of administrative act is a minor procedure for remedying defects in administrative acts by administrators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afterwards.
行政行为补正是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对程序存在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进行的补救,通过补正使原来违法的行政行为成为合法行政行为并维持其法律效力。
2.
Discretionary administrative acts,as a derivative product,are obviously reasonable in modern society.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作为权力的伴生物,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明显的主客观存在合理性。
3.
Because of the restriction from traditional theory on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the traditional background in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acts is not clearly defined and always in conflict with administrative acts in reality.
囿于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限制 ,以及传统行政行为运作背景政治、经济、文化的束缚 ,导致行政行为概念缺乏统一内涵 ,并与现实行政活动发生冲突和矛盾。
5) administrative act
行政行为
1.
New Explanation of the Presumptive Rightfulnes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t;
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新阐释
6)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行政行为
1.
A Study on the Determinative Standard of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of the Public Tertiary Colleges;
公立高等学校行政行为界定标准论析
2.
The notifi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behaviors in the 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行为的告知
3.
Ellabrates that the confirmation of fire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is not compulsory, but rather an unsuable quasi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of technical conformation with respect of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concepts,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and comparison and constrast between the confirmation of fire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and suable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从行政行为的概念、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可诉行政行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等方面 ,论述了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具备强制力 ,是一种类属于技术鉴定性质的不可诉的准行政行为。
补充资料: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时间:2000-3-2
文号:第9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 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布时间:2000-3-2
文号:第9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 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